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宇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7月2日晚20时许,王宇夫妇与被害人黄平、吴云夫妇因水稻地放水一事在连队2号地水渠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害人黄平、吴云夫妇将王宇夫妇打伤。王宇夫妇为了索要医药费打电话叫高强帮忙,高强于是纠集李龙、李军与苗刚、胡帅携带五根钢管赶到王宇所在连队的住处了解情况。王宇对高强等人指示如果被害人不给医药费治病,就教训被害人。王宇带领高强等5人携带钢管、木棒赶到同排居住的被害人黄平家索要医药费时,见二被害人将房门关住,并表示不付医药费,王宇等人开始砸门、窗户玻璃,将门撬掉之后,闯入房内。王宇捡起三块砖向被害人砸,随后冲到被害人黄平身边,对黄平进行殴打,其余人见状便上前对被害人黄平、吴云夫妇进行围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宇使用木棒殴打被害人黄平头部一下。被害人黄平被当场打昏,被害人吴云被打倒,六人才停手离开作案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黄平头部外伤致左侧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该伤严重影响伤者生命安全,属重伤。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78万余元。经法庭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王宇等6人共向被害人赔偿44.1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宇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黄平,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依照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