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阿拉尔市某团场开一家摩托车修理店,同时还是几个知名摩托车品牌的代理商,店铺既卖车又维修,生意十分红火。生意越做越大之后,李某经人介绍召来一个学徒帮忙,学徒小王除帮着老板销售摩托车之外,还跟着李某学习摩托车维修技术,平日里二人以师徒相称,关系十分融洽。
2010年12月底的一天,小王在店里修理摩托车时发现师傅李某的卧室门未关,眼看春节将至,而自己工资微薄没钱过年,遂产生盗窃歹念。于是小王趁院子无人之机,进入卧室内行窃,将师傅李某压在枕头下的钱包及包内5000余元现金盗走,后将所盗现金挥霍一空。
一段时间过后,小王感觉到自己的盗窃行为并没有被人怀疑,而且上次偷来的钱已挥霍一空,手头又开始紧张。于是就开始寻找机会,准备再次行窃。几个月后的一天,小王发现师傅将收来的一万多元货款装在一件衣服口袋里,遂产生再次行窃的念头。当日凌晨2时许,小王乘师傅外出之际,先在店铺中找到卧室钥匙,打开卧室门后,找到事先得知放有现金的羽绒服,并将该羽绒服内的15000余元现金盗走。受害人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小王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