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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博引发斗殴 一人断手一人断指
作者:石河子市法院 安秋旭  发布时间:2011-12-28 10:11:55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被邀赌博却遭殴打,叫来“小兄弟”复仇助威,由此引发两帮“兄弟”持械斗殴,打斗中,一人右手被砍掉,一人遭断指。12月13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聚众赌博引发的斗殴伤人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七男子分别因罪获刑。

  法院审案查明,2010年12月14日,36岁的无业人员李某准备在石河子市39小区的一家茶吧包厢内设局赌博,就打电话通知“哥们”木某、雷某某、李某某前来帮忙,李某某又通知了朱某某,四人陆续来到来该茶吧包厢。  随后,李某又联系吴某某等四人前来参赌。

  当天晚上21时30分许,李某携带8万元左右现金作为赌资,和吴某某、孙某一起来到茶吧包厢,之后给四位参赌人员发放现金,用于“诈金花”赌博,李某从中抽头渔利,其余人员在旁边观看,后孙某、朱某某陆续离开包厢。

  在赌博中,一旁观看的李某某认为吴某某“不按规矩打牌”,就与吴某某发生口角,并扇了吴某某一巴掌,随后李某又将吴某某带到茶吧的另一个包厢内殴打。

  吴某某被打后,分别给孙某、龙某某(在逃)打电话,称自己被强迫赌博,并被殴打。孙某随后返回茶吧,龙某某则电话联系董某某,董某某又通过电话向李某询问情况,并让李某在茶吧等其来解决此事。

  随后,董某某和杨某某(在逃)来到茶吧,见到吴某某、孙某后,一起到茶吧吧台处,经吴某某指认打他的人,董某某便质问李某某等人为什么打人,此时,朱某某冲上前与董某某争执,董某某随手扇了朱某某一巴掌,朱某某掏出折叠刀、木某掏出匕首捅向董某某,双方开始在茶吧内殴斗。

  打斗中,朱某某、木某、雷某某、李某一方将董某某、孙某一方打出茶吧,董某某则从茶吧外拿来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和手持钢板刀的杨某某再次冲入茶吧。对打中,董某某所持钢管被木某抢走,董某某再次被打出茶吧,此后,朱某某持折叠刀、木某持钢管、李某持铁凳追出茶吧。在茶吧外,董某某持钢管、孙某持木棒、杨某某与龙某某持钢板刀与朱某某、木某、雷某某、李某继续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朱某某的右手被杨某某砍掉,木某的右手拇指被龙某某砍断,董某某被朱某某、木某刺伤。

  这起斗殴事件,经人向警方报案,李某、吴某某、董某某、孙某、木某、雷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警方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朱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2011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龙某某、杨某某在逃。

  经石河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木某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董某某为轻伤;吴某某为轻微伤。

  双方在茶吧内、外殴斗过程中,造成茶吧物品损坏,经鉴定,损失共计3330元。

  今年9月,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李某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吴某某、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孙某、木某、雷某某、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木某和朱某某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吴某某、董某某、孙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他们支付人身损害赔偿。

  庭审后,吴某某、董某某的家人各预付赔偿款1万元。李某、吴某某、董某某、朱某某、木某、雷某某、孙磊各预付600元,用于赔偿给茶吧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案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携带大量现金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为争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某在茶吧参赌中因被殴打,为报复而纠集被告人董某某、龙某某到茶吧,董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孙某、杨某某等人携带凶器到茶吧并殴打他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某、木某、雷某某、朱某某为争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雷某某明知有人报案,仍在指定地点等待公安机关抓捕,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木某、雷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后又故意犯罪,故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吴某某、董某某、朱某某、木某、孙某、雷某某公然持械在公共场所及住宅小区门口殴斗,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故可对上述七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吴某某庭审后赔偿给木某、朱某某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故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积极赔偿给茶吧造成的经济损失,故可对七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七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不宜划分主从,但可根据各自的行为在量刑时有所区别。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孙某除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木某、朱某某要求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法院没有支持;关于康复费的诉讼请求,因该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法院没有支持。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木某、雷某某、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956.34元。被告人吴某某、董某某、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9224.25元。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