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顾客就餐被打,经营者应否赔偿?
作者: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王飞 王新卫   发布时间:2011-12-20 10:17:05 打印 字号: | |
  陈某在某餐厅与朋友聚餐,在进餐过程中,两个人突然闯进来,并相互殴打,陈某也遭到袭击,手部被击伤,经治疗花去各项费用共计13400元。事后陈某将该餐厅告上法院。该餐厅认为对于发生的打斗事件无法预料,故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经查,相互殴斗的双方是一楼顾客,双方平时就有积怨,在餐厅遇到后又因小事发生争执所致,并在一楼相互拉扯近十分钟,餐厅未报警,只是口头劝告未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所以,此类事件责任的认定关键要看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有过错。通常经营者事前不可能预见经营场所发生客人相互打斗的事件,但在事件发生以后,要看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

  在本案中,打斗双方在一楼拉扯近十分钟,才将“战场”转移至二楼,非法闯入陈某所在的包厢。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未及时制止双方的拉扯打斗,也未及时通知二楼顾客,也未及时报警,才导致陈某损害的发生。因此,应认定该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合理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餐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加害人追偿。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