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张某雇佣的货车司机,2011年10月李某在拉货途中与陈某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李某重度伤残,李某因治疗花去各项费用近20万元,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次要责任,陈某负主要责任。李某将陈某及陈某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陈某以张某是李某的雇主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对陈某的申请未予准许。
陈某的申请涉及第三人侵权致雇员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这一问题。对这一问题,原来是一直存在争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责任,雇主不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雇主和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受害的雇员可以要求雇主赔偿,也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出台后,这个问题已经明确,即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可否在同一案件中将第三人和雇主同时列为被告?第三人责任与雇主责任两者之间如何处理?
在实践中,对涉及第三人责任和雇主责任的问题可作如下处理:1、雇员在同一案中同时起诉第三人和雇主的,应当告知其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雇员坚持不作选择的,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其起诉。2、雇员先起诉雇主的,应当受理,雇主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就第三人应承担的数额向第三人追偿。3、雇员先起诉第三人的,如其已得赔偿额与雇主应赔偿数额之间人有差额的,雇员可以就该差额部分请求雇主赔偿。4、如果雇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得知雇员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赔偿,雇主可起诉雇员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作者:王飞 朱冬梅 电话:15569226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