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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代价:判刑 罚金 禁驾
作者:和静县法院 任万民  发布时间:2011-12-13 10:20:49 打印 字号: | |
  何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醉驾的代价如此之大:既被判刑,又被处以罚金。

  2011年5月8日16时35分许,何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和静县哈尔莫敦镇三大队二队路段时,借酒劲儿与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吴某发生口角,后吴某发现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遂打电话报警。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血样鉴定,检出何某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67毫克,属于醉酒驾车。

  何某于2011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和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和静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10月31日以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何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驾驶机动车(农用机动车除外)。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