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记者从新疆哈巴河县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段某,利用雷管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经法院审理,段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一万元。
段某是哈巴河县一家矿业公司工人,今年3月,他在井下作业时捡到三枚导爆管雷管,便将雷管拿到影楼拍成照片,然后寄给自己公司的领导,并发短信索要60万元,否则就将导爆管雷管交给公安机关,让公司受到处罚。
公司领导接到短信后,要求段某提供导爆管雷管的编号,但雷管因生锈,已看不出编码,段某首次索要钱财未遂,敲诈勒索目的未达到,段某并不死心,今年5月7日凌晨,段某利用上夜班之机,偷走了工友存放在工具箱内的四枚导爆管雷管,再次向公司领导敲诈勒索60万元,公司报案后段某被抓获。
哈巴河县检察院对此案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段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系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鉴于其具有未遂情节,且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故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七至十年间量刑,并处以罚金,当地法院在判决时采纳了该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