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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者与盗贼双双被判刑
作者:和静县人民法院 任万民  发布时间:2011-11-09 10:00:28 打印 字号: | |
  靠收废旧物品生活的钱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因为一时糊涂收了不该收的物品,不但被判刑、罚款,还不得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工作。

  2011年5月至6月间,敬某利用在新疆金特公司某厂工作之便,多次将厂内废旧红铜管100公斤、黄铜70公斤砸碎装在自己衣裤、袖筒手套内从厂区秘密盗出,出售给钱某获赃款3800余元。钱某在明知以上物品是敬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予以收购后变卖。经物价部门认定,敬某盗窃物品价值7850元。案发后,敬某家人将赃款7850元退还给金特公司。

  敬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5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钱某于2011年7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20日取保候审。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敬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0月14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明知他人盗窃的赃物仍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敬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敬某、钱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对钱某适用缓刑。

  为保护他人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依法判决被告人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钱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得从事废旧物品回收工作。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