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罪犯马某从未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擅自离开居住地。日前,哈巴河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其缓刑。
2010年10月21日,马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马某从未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未经考察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致使其长期脱离考察机关的监管考察。今年8月2日,执行机关哈巴河县公安局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马某的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公安机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