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立案阶段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诉讼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程序、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立案释明并非法官自由行使的权力,释明也讲求科学性,具有规范作用。
法官释明告知义务的行使具有教化与精神感召的双重功能,是一种“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裁判艺术。第一,法官在立案审查和咨询接待的过程中,向当事人讲明相关法律知识能够使其对已经形成的理想预期进行法律思维的矫正,或者帮助当事人形成正确的诉讼预期。法官阐明相关法律常识与法理,能够使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就受到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维方式的教化与影响,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在法定程序与法律调整的空间理性地行使诉讼权利。第二,法官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告知可能存在的各种诉讼风险使诉讼当事人事先有心理准备,不至于在败诉以后形成巨大的心理反差,或者无理缠诉。有的诉讼当事人可能因为考虑到诉讼风险与诉讼成本的支出而放弃诉讼。第三,法官在立案阶段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向诉讼当事人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实际上也是一种普法教育,能够更广泛地传播法律的精神,使更多的人成为知法、守法的公民。第四,法官释明不仅包括法律,而且包括人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对簿公堂总归是极没面子的事情,闹个说法也是情急之下的义气之言、无奈之举。大多数民事案件起因微小,法意不大,一旦走向诉讼,伤及原本紧密甚至亲密的人际关系,怎样都是个不划算,起诉人不是没有考虑,只是愤愤然无处伸张、郁郁然无法消解,即使起诉,也是个惶惶然忐忑不安,欲罢不能。此时,立案阶段法官可以劝导起诉人放弃本不坚定的诉讼愿望,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与被诉人达成调解,或者寻求其他更加和谐的解决方式。
法官在释明过程中还应当将释明义务与立案工作相结合,更多地考虑诉讼经济的原则,尽量避免重复起诉和大量的诉讼,防止“诉讼爆炸”带来的诉讼资源浪费和法官的重复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