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该县社会影响恶劣的系列盗窃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艾XX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吾拉依木分别8次潜入岳普湖县色也克乡农户家中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57080余元;被告人吾守尔明知艾XX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吾拉依木分别8次行窃所得物品为赃物而予以收购,艾XX等三名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该院认为艾XX、吾拉依木和吾守尔三名被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且数额较大,分别构成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法律尊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该院依法作出判决,并当庭宣判:依法分别判处艾XX、吾拉依木和吾守尔二年以上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被告罚金的刑罚处罚,同时告知其享有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