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实施后伊宁县法院审理的首起醉驾犯罪案件。
7月7日0时35分,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无号无牌三轮摩托车沿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供电公司十字路口由南向北行驶,将前方路上行人艾某撞伤。经抽取血液鉴定,被告人王XX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每100毫升。经公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艾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伊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撞伤一人,经血液鉴定,被告人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第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事发后能积极筹措资金给受害人以赔偿,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