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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城法院调解四法促和谐显成效
作者:霍城县法院 刘涛  发布时间:2011-09-29 11:06:22 打印 字号: | |
  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霍城法院在认真学习伊犁州分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的同时,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调解工作四法,对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人和”的审判目标起到了积极作用。

  方法一、批评教育法。对于在矛盾纠纷中的过错方,主审法官能够板下面孔严厉批评,除能使过错方认识到自身问题,还能换回对方心境平和达成谅解。原告江某与被告陆某自2000年起一直同居生活,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于2001年生育一子。2011年8月,江某因无法忍受陆某及其家人的虐待,诉至法院请求非婚生子由陆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此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意识到双方的矛盾根源在于陆某及其家人的粗暴虐待。因此,法官对陆某一家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指出家庭暴力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要求其家人向江某承认错误换取谅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起家庭矛盾成功化解。

  方法二、缓和矛盾法。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矛盾,审判人员能够做到不及时下判,等待准确时机,待双方心平气和后再行调解。原告张某30年前收养被告李某,李某在找到生母后不听劝阻执意搬回生母家居住,致使张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后来,张某又面临李某将户口迁到生母家、要其帮助操办婚礼、婚后夫妻重回生母家、丈夫因病去世、李某经常索要财物等一系列打击,关系严重恶化。张某含泪请求法院解除其与李某的收养关系并要李某支付抚养费50000元。庭审中,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有30年的养育之情,决定先行缓和矛盾,于是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一边安慰张某放宽心绪,一边对李某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功夫不负有心人,回想起养母30年点点滴滴的养育之恩后,李某痛哭流涕。此案最终以双方自愿解除收养关系,李某放弃继承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定期探望张某的结局成功和解。

  方法三、心理疏导法。一方当事人往往由于一时兴起而与对方对簿公堂,对于此,审判人员准确研判当事人心理,法理情理巧妙穿插达到和解之效。原告袁某与被告梅某24年前系至交好友,1986年梅某为做生意向袁某借款15000元,后因亏本未能及时还款。1993年袁某索要欠款时,梅某以物代偿5000元。不久,梅某因触犯法律被判入狱,2009年刑满释放。袁某多次索要欠款,梅某均百般抵赖无偿还诚意。一气之下,梅某诉至法院,要求袁某偿还借款及利息5万元。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发现梅某仍将袁某视为好友,只是无法认同袁某抵赖的心理后,因势利导,一面以至交之情劝慰梅某,一面要袁某诚恳向梅某承认错误,最终促成袁某当庭支付欠款,梅某放弃20多年利息并撤诉的圆满结局。

  方法四、亲情感化法。当事人双方有亲情维系,矛盾主因在于一方当事人做出伤害亲情之举,或由于双方误会加深,进而对簿公堂。审判人员立足亲情深入案情,注重说理感化双方,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年过七旬的杨大娘来到法院,声泪俱下,要求法院解决其与儿子的土地纠纷。因儿子强行耕种其5亩承包地并将其赶出家门,母子两人在多次对簿公堂后,亲情冷漠以至于剑拔弩张。对于此案,主审法官主动来到其子家中,将当地村委会领导和老人的其他亲人邀请到现场,从母子亲情入手,一面告诉老人虎毒不食子,请她能够以一颗母亲的宽厚博大之心原谅儿子的无知,一面向老人的儿子讲明不履行赡养义务、违反土地承包法的严重后果,当地村委会领导和老人的其他亲人也从旁斥责其不孝行为,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为老母养老送终。经过主审法官及旁观人群的耐心说教,终于感化了母子两颗冰冻已久的心,儿子当场向老人下跪请求原谅,老人也恳求法官能够给她儿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一场亲情大战就此风停雨住。

  在庭审中,法官围绕“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综合运用以上四种调解方法,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成功避免了当事人矛盾的进一步激化,对促进社会和谐、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214件,审结1074件,结案率为88.47%,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有818件,调撤率为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