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是受当事人委托代为诉讼的人。在民事诉讼中,能成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很广泛,代理权限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代理,一种是特别授权。大量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把案件委托给代理人,就再也不露面了,法院只能把诉讼文书送达代理人,而代理人拒不签收,对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诉讼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83条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首先明确了诉讼文书可以向送达代理人送达。是否适用留置送达,有一个前提需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如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中没有注明接收诉讼文书事宜,那就不能对诉讼代理人适用留置送达。也就是说一但诉讼代理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就只能送达给当事人本人。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要分情况,不能一概论之。
一、一般代理的委托代理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民法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诉讼代理人取得代理权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中,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无特别注明,就是参加诉讼。被代理人没有指定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对此代理人就不适用留置送达。
二、特别代理的委托代理人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特别代理的权限比较大,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和解、反诉、上诉等项权利,这一般的称为全权代理,可以视为完全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有调解、上诉等权利,完全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就是授权委托书中未指定代理人为代收人,也应视为代理人有代收诉讼文书的权利和义务。因为特别授权中包含了代收诉讼文书的内容。另外,诉讼代理人是诉讼参加人,也是受送达人之一。《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当然,送达的是诉讼代理人的那一份法律文书。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决定是否上诉的权利,代理人完全代理被代理人的行为,即使特别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没有注明指定代理人为代收人,只要将诉讼文书送达给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拒绝签收,适用留置送达,视为代收人本人收到。
三、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也适用留置送达
在民事诉讼中,还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还有法人、其他组织委托的本单位员工或法律顾问。这些诉讼代理人大多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单位员工、法律顾问,单位员工、法律顾问就代表其单位参加诉讼,近亲属基于亲属关系代理案件,又怎么不能代当事人代收诉讼文书。如果仅是未指定此代理人为代收人,就不能留置送达。那逻辑上其不混乱。
如果不加以区分,一概而论,只要当事人未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就不适用留置送达。那就会给有些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造成恶意诉讼。笔者审理一件案件,被告委托了一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然后人间蒸发。开庭传票无法送达给本人,送达给律师,律师不接收,留置送达,律师说没有指定我为代收人,不适用留置。本人传票未送达到,法院没办法只能公告送达,这一送就是60多天。开庭那天律师来了,被告本人没来。判决书又无法直接送达本人,送达给律师,律师只收自己的那一份,不收被告本人的那一份,又不适用留置送达,只能又公告送达。这又是60多天过去。在一审中本来一个月就可以审结的案件,审理期限用了5个月。这还没完,被告又上诉,又是5个月。明显的被告在恶意拖延诉讼,用法律来维护恶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