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决定后,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鉴定费用,并通常最后由败诉一方承担鉴定费用。由于我区地域辽阔、经济、科技不发达,相当多的鉴定项目需出疆鉴定,动辄需去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鉴定费用本身已价格不菲,加上人员差旅费等,一个鉴定做下来往往费用高昂,超出一般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
如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后原告及其妻子与被告发生殴打。同日,原告、 被告就诊于农九师医院。诊断结论为:原告鼻部钝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头部及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后经公安机关鉴定结论:原告鼻部皮肤损及躯干多处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被告头部及左胸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公安机关分别对原、被告行政处罚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合计6021.65元。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被告医疗费等合计5176.69元。诉讼中,原、被告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发生争议,被告认为原告涂改住院天数、增加诉讼请求而要求做笔迹鉴定。本院告知被告可传唤该医生出庭作证,但被告仍坚持要求作鉴定。本院另告知鉴定的费用、费用的负担、程序等问题,但因原、被告系前后邻居此前已多次发生矛盾、文化程度低、意气用事等原因,双方仍执意做鉴定。经本院多次做工作未果,遂告之双方不同意鉴定申请,本院将综合全案、依据法律、事实、证据等全面考量后依法判决。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200余元。判决后,原、被告服判并已履行。
事后,双方当事人分别找到承办法官表示法院处理的正确、其当时太冲动、不冷静、险些造成不必要的较大损失。本案说明,法院在处理一些简单的侵权类纠纷时,需慎重使用鉴定决定权,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