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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燕萍工作法学习体会

作者: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法院 董凤国  发布时间:2011-06-12 21:45:38 打印 字号: | |
  陈燕萍工作法不简单是一种工作操作法,其方法的实质是法律适用方法论。立法到法的实施是无法脱离法律适用这一环节的。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使用成文法,将成文法运用到每个案件中解决问题。这需要司法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来完成法律与案件事实的完美结合。这个方法论的本质是什么?1944年,毛泽东主席亲自为马锡五同志书写了“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的题词,已经指明了这一方法论的本质。事隔66年之后的2010年,陈燕萍以自身的司法实践之路再次阐释了“一刻也不要脱离群众”的真正内涵:“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调查事实,用群众明白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 其之所以形成这种工作方法是有其特定的工作背景的。

----一、陈燕萍工作法产生的原因

----陈燕萍(靖江人民法院园区法庭副庭长陈燕萍)所在的法庭江苏省靖江市江阴工业园区相对全国农村而言经济发展较快,但是仍处在传统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外来人口多,法庭管辖范围大,既有传统的乡镇农村,又有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城镇,社会矛盾仍处在易发、多发阶段。与其他的民事纠纷相比,农村这一特定空间里的民事纠纷有着自己的特点。从自然环境上讲,农村与耕地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纠纷有着从属土地性;从经济上讲,纠纷一般与农业生产有关;从文化渊源上讲,农村保存与延续着传统文化因子,纠纷的解决方式有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从人际关系上讲,农村是一个典型的熟人社会,纠纷通常表现为邻里或朋友间的矛盾;从教育上讲,由于各种原因,农村的教育条件要低于城市,相应地人们受教育的程度也要稍低于城市,纠纷的成因及解决方式也与现代文明存在着距离。如何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此背景下,陈燕萍深入研究农村民事纠纷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采用陈燕萍工作法,重视并重塑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积淀的民间行为规范的纠纷解决功能,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传承及和谐农村的建设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二、陈燕萍工作法的内容及启示。 

----(一)真心贴近群众: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时起就将自己的生命根植于人民群众。其始终倡导的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自革命战争时期树立的“公仆形象”始终被人民群众推崇。“法官”更是被人民群众认为是“青天”、是正义与良知的化身。当事人面对法官时是怀着需要温暖、需要理解、需要帮助的心理情感的。法官的接待态度影响着群众与司法机关的距离,也决定着人民群众是否认同处理案件的法官,进而认同法官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基层法庭的法官,陈燕萍用暖心的微笑、耐心的倾听、贴心的话语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架起了与当事人心灵之间的桥梁,唤起了当事人内心的真情与良知,扫除了沟通障碍,为解决纠纷开辟了一条导向诉讼的绿色通道。 

----(二)深入调查研究: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是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在我国现阶段,有些证据当事人本人是无法取得的,需要申请法院调取。什么证据应当调取,什么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等问题,在法律专业人员及律师之间往往都存在争议,那么对于非专业的当事人来讲就更难区分清楚了。陈燕萍法官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现场调查、指导举证、严格审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深入查访事实,尽最大努力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现场调查是当事人认可法官行为的最直接方式。在当事人认可的基础上明确各方的举证责任是减少纠纷的有效做法。人民群众渴望法官能走出法庭,深入群众做调查,而不是刻板的依照程序在法庭上僵化办案。这种办案方式的结果往往使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拉远了距离,甚至使当事人产生对抗调查、怀疑司法公正的心理。在审判方式上需要探索一条规范庭审与司法大众化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三)注重释法析理: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 

----法律适用的基础事实。只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才能有令群众信服的法律适用理由。陈燕萍法官将群众语言融入司法、将普法融入司法、将情理风俗融入司法,不仅把调查证据和对当事人的说明、解释作为办案的需要,而且将其视为自己的道德义务。陈燕萍的这种做法是值得推广的。我看到的一些法院判决书遗漏证据、遗漏事实,在法律解释上通篇法律术语或社会学名词,专业人员看了也觉得有些晦涩难懂,别说案件当事人了。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就是没有弄清楚判决书是为谁书写,你在为谁执法。即便是有律师的案件也应当注意当事人才是判决书的终身读者。概念是法学研究的起点,不是法律适用的起点。法律适用的起点是事实。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有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经验就是事实。遗漏证据、遗漏事实的判决只能证明司法公正被再次玷污。例如,某院判决书,在融资采购合同纠纷中,遗漏需求方订货和合同采购主体收款的事实,通篇以表见代理的概念、商业惯例概念、合同相对性概念、证据同一性概念、因果关系认识论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为由驳回供货方索款诉讼请求。如此判决何以让群众读懂,何以取信于民。

----(四)真情化解纠纷: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 

----民事纠纷中为什么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每个当事人对事的认识不同,评价标准不同而造成的。长期以来影响我国人民行为方式的规则主要有道德、习惯、宗教、风俗、新法、旧法等,每个人的社会经历不同,在各种规则影响下看待问题的角度也不同,这就产生了纠纷。法院的执法尺度要被各方当事人接受,就涉及到法律适用时如何结合当事人当地的各种规则对事实进行评价,而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这就是法律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陈燕萍法官在运作过程中注重各种“活法’的运用,积极发挥调解的特殊作用、追求结果的合理性(实体正义)、并主动依靠地方化解纷方式及地方权威的作用(依靠群众解决问题)、特别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社会效果的产生就在于法律适用时必须结合当事人的自我评价规则来处理问题。道德、习惯、宗教、风俗、旧法等“活法”必须被恰当的适用到现有案件中才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我们在处理案件时未能充分认识到道德、习惯、宗教、风俗、旧法等规则对解决纠纷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法、理、情之间寻求着最佳结合点,用自己的一片真情去努力钝化矛盾,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在法官绩效评判中应当逐渐淡化判决书的学理性,增强其说理性。摒弃判决书以“长”为美的评判标准,而要注重判决后的实际效果。

----三、如何学习陈燕萍工作法 

----(一)学习陈燕萍工作法的精髓。通过学习讨论,我们应该深刻体会陈燕萍工作法的精髓“情法辉映,曲直可鉴”,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在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用真心、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人民群众之所需,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办案的评判标准。进一步牢固树立法官队伍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真正解决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根本目标。 

----(二)针对个案,灵活运用陈燕萍工作法。学习讨论陈燕萍工作法要用之有道,要与法院内工作的具体实践紧密联系。首先要贯彻落实两便原则,另外 “庭外处理”、“强调调解”的审判方法因其追求客观真实和实体处理上的公正,对一些文化水平和诉讼能力比较低的群众非常适用。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恰当行使释明权,在诉讼程序及运作过程中也可不拘于形式,这样可以避免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也可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走群众路线,采取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开通多种诉讼通道方便群众诉讼。第一,依法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强化司法救助。对于当事人间的诉讼地位上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应关注贫困群众的司法需求,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积极采取缓、减、免诉讼费的措施,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经济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关注弱势群体的平等诉权,耐心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依法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让那些有冤情而得不到伸张的群众打得赢官司,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第二,结合下街道、企业办案,积极普法送法;开辟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审务信息公开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群众对话渠道。深入案发现地办理案件,在调解中讲道理,在庭审中讲法理,并结合案例向群众宣传法律,讲解政策,起到了“审结一案,教育百人”的良好效果。第三,做好思想疏导,竭力息诉罢诉。办案中力求案结事了,紧紧抓住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积极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策略,协调各方进行说服教育和思想感化,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思想疏导,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四,遵守司法审判程序规则,切实改进审判作风,对当事人做到热情而不失威严,听诉而坚持原则,沟通而保持距离。从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起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四)与时俱进,不断丰富陈燕萍工作法。要坚持人民法院为人民的核心不变,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途径和方式必须与时俱进;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始终保持不变,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必须与时俱进;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始终保持不变,法院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必须与时俱进;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不变,法院的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必须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