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奇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盗窃案件。奇台县某水泥厂的两名青年职工为走“致富”捷径,更快挣到钱,过上幸福生活,竟打起自己工厂的“主意”。结伙盗窃堆放的施工用电缆线,还让其朋友帮助转移赃物,结果因触犯刑法被判处刑罚。2011年5月4日,新疆奇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晚,奇台某水泥厂职工李某趁厂区堆放的施工用电缆线无人看管之机,盗窃价值2772.4元的电缆线并转移至厂区围墙外,当晚电话联系朋友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其将电缆线运至三个庄子乡高某(另案处理)的废品店变卖,获得赃款1300余元,李某某获得赃款120元。2010年8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同厂职工余某趁厂区堆放的施工用电缆线无人看管之机,盗窃价值5974元的电缆线并转移至厂区围墙外,当晚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其将电缆线运至三个庄子乡高某的废品店变卖,获得赃款28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得赃款500元,剩余现金被李某、余某平分。2010年9月6日晚,被告人某伙同余某趁厂区堆放的施工用电缆线无人看管之机,盗窃价值15336元的电缆线并转移至厂区围墙外,当晚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其将部分电缆线运至三个庄子乡高某的废品店变卖,获得赃款18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获得赃款250元,剩余现金被李某、余某平分。8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余某转移6日晚盗窃剩余的电缆线时,被当场抓获。经奇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估价电缆线总价值为24082.4元。
奇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施工用的电缆线,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三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其中李某参与三起,盗窃总价值24082.4元。余某参与二起,盗窃总价值21310元。被告人李某某隐瞒犯罪所得总价值12850.4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余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幅度内处刑,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的幅度内处刑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某、余某、李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该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所具有的酌定从轻量刑情节:1、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余某的家属共同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的退赔,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2、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某、余某及李某某并积极交纳了全部罚金。考虑该案全部量刑情节,结合三被告人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