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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监督工作制度建设的思考
作者:博州中院政治部主任 随朝阳  发布时间:2011-04-30 17:15:16 打印 字号: | |
  实现“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世纪的主题。建立健全对法官监督工作制度,形成用制度管理法官、用制度管理审判工作,是实现“公正与效率”和人民法院的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法官的能力和素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廉洁起着非常重要的的作用,如何加强对法官的监督,确保法官这支队伍坚持 “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保持司法廉洁,从而实现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目标,不仅要加强系统内的纪检监察工作,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对法官的监督工作制度,来保证这支队伍的廉洁公正,执法为民,实现司法廉洁。笔者就法官监督工作制度建设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法官监督工作的现状

应当肯定地说,目前法官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就博州两级法院的法官队伍现状来看,总体上是非常好的,这支法官队伍是能够担负起公正执法、司法为民和廉洁司法的重任,几年来没有出现法官不廉洁的大问题。但从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诉求越来越多要求来讲,满意度还不是很高。当前,对法官的监督主要还是靠法官的自律来实现司法公正与廉洁,虽然法官队伍今天没有出现问题,但谁也不能保证明天就不会出现问题,法院系统内纪检监察部门当前在对法官的监督和预防工作上,还需要新的举措和创新。目前全州两级法院共有法官134名(其中,中级人民法院有法官44名)。这支队伍不大也不小,但他们肩负的责任却非常重大,年均审理各类案件6000件左右,他们的能力和水平,就代表着博州法院的整体水平,如果一个法官出了问题,不可避免就会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院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人员是做好对法官监督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目前,纪检监察人员力量的不足也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监督工作的发展。全州两级法院共有5名纪检监察人员,专职纪检监察人员只有2名,仅靠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要做好对法官的监督工作,力量彰显单薄监督效果达不到最大化。因此,加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对法官的监督工作,对于保证法官遵守法纪、依法办案,确保司法廉洁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在纪检监察人员相对较少的情况下,就更需要建立对法官监督的相关制度,用监督制度来规范和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工作,努力形成用制度管法官,用制度管审判业务的氛围。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就要以监督法官公正司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案件对法官进行案前、案中、案后监督,确保法官队伍的廉洁公正执法。

  二、当前对法官监督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法院内部对于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督比较重视,有多个不同的部门进行案件质量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比如,就博州法院来讲,负责审判流程管理的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案件质量评查组、裁判文书评查组、观摩庭评查组等,但重点是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评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主要不是针对案件质量进行,而是针对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以及业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当前,法院监督工作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监督工作存在被动。不能积极寻找违纪违法行为的案源,坐等案子办,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主动检查监督不够,因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主体反映问题后进行监督的多。一是靠来信来访监督。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案件来源绝大部分是由于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启动监督程序。二是对上诉、再审案件中出现的错误或问题进行监督。三是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转办的案件。

  (二)监督方式存在缺失。目前,对法官多是在收到举报或出现问题和违纪违法事件之后,才以线索开展对法官违纪行为调查进行监督,故守“民不告、官不究”的原则。而收到举报或出现问题后进行的监督,主要是对已经反映出的问题或已经存在的违纪违法事件作出调查和处理。而大量的监督工作应在对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苗头并及时作出反映进行纠正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做得较少,监督工作跟不上而且力度也不大。

  (三)监督范围存在局限。绝大部分的违纪违法监督都是因为法官承办的案件被反映有问题或有错误而进行的监督,单纯的与案件无关的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很少进行监督。比如,法院干警和律师在一起吃饭的问题,只要没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通常情况下即使发现了也不会作出处理,或者只是象征性处理一下。监督范围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对领导班子成员几乎没有进行实质的监督,最高院和区院法官的违纪案件应当说明了这一点。

  (四)监督效果存在应付。对违法违纪事实清楚的案件往往是从轻处理,僻护的多,处理主要是警示教育为主,对上有了交待,对举报者也算有了答复;而对事实比较难查的案件,不是积极调查取证,而抱着“疑罪从无”的思想,以事实难以查清为由,使案件自动“化了”,其结果是对违纪者是侥兴躲过一劫,对其他人员也起不到警示作用。

  (五)监督工作存在趋难。在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的思想相对比较活跃,自由意识不断增强,法官也处在这个 社会中,因自律意识存在的差别,难免使一些法官会受到社会上利益驱动和影响,放任了对自己的约束,就给违纪创造的土壤。从当前的情况看,法官在工作的8个小时内,因工作的要求,尚能管好自己,但8小时以外,是属于个人自由空间,社会上的人或者是案件当事人请吃,或者变相吃请,或者利用朋友关系吃请现象,拉拢腐蚀的形式变化多样,可以说是防不胜防,纪检监察部门不好监督和控制,所以8小时以外的监督工作越来越难做。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领导认识上发生偏差。个别领导存在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思想,对违纪人员有的领导只是在大会上批评教育就了之;有的领导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暴露出来后会影响法院的荣誉、声誉;现在法院大部分都与党委纪检部门或上级法院签订了廉政责任状,担心干警违法违纪行为会影响到自己的利益,甚至影响到领导个人的前途。所以不是积极主动地安排去查,对查出来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以“爱护干警、重在教育”为由,能遮掩的就遮掩过去,不能遮掩的就从轻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思想情感上怕得罪人。存在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中国社会是个非常讲究人情关系的社会,不少领导及纪检监察人员都长期在自己出生地工作,与被监督对象非常熟悉,或者是有关同事的熟人,或者都是同事,碍于情面不好按规定处理。有时,重着反而做举报人的工作要举报人不要再闹事,只要举报人不闹事向上面也就好交差了。

  (三)行为后果上避其不利。当前,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是法院自身的内设部门,由于对包括纪检监察人员在内的人都要经常性进行各种民主程序考核,这种考核往往关系到个人的政治前途。所以,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处违法乱纪案件时不敢过于认真,或者说还不敢碰硬,不愿因坚持查处案件给自己带来不利的影响。

  (四)源头上存在诱发问题。有些违纪违法行为往往不是干警直接造成的,比如,到外地办案,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难以避免,也有的是因干警生活待遇低,难抵诱惑违纪。总之,诱发法官违纪的因素很多,是查处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五)自律“抗病”能力不强。个别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放松对自己的思想改造,宗旨意识淡薄了,执法为民思想动摇了,认为吃喝点没有什么,在当事人或律师进行不正当的交易过程中,不为人家办一点事面过不去,虽然不敢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不顾,但在思想上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倾向性意见,就不能自律了。

  四、对法官监督工作从制度建设上提出几点对策意见

  不同部门的情况不尽相同,监督工作的重点也应有所侧重。当前,对法院,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反映较多、较强烈的问题主要是在办案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2008年,全国法院共查处违法违纪干警712人,其中法官537人、追究刑事责任的105人。从已查处的全国法院干警违纪违法案件数量看,审判、执行等部门仍然是法院违纪违法案件的高危部门,每年的违纪案件占已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一半以上。虽然审判活动有多种监督方式,如有些法院的裁判文书须经院长签发、一些重大或敏感案件要向领导请示汇报,或者上审委会研究等,但由于这些监督主要是对如何具体正确处理案件的角度出发进行设置的,对违纪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虽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效果不明显或反映不出违纪问题。法院应将工作重点放在监督办案上,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健全法官廉洁办案制度。健全廉洁办案制度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制定各种廉洁办案的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法官业内和业外行为,并为实施有效监督提供依据和保证。案前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和案中监督、案后查处相结合在一起的完整的监督体系的一部分。做好案前监督、关口前置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法院的各项廉政制度主要应当围绕案件的办理来制定和完善,采取具体措施对审判权力加以制约。可以建立科学、有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从立案、审判和执行三个方面分民商事、刑事、执行分别制定较为规范的办案制度。同时,要将群众反映较多的案件超期执行、审理案件周期长、执行款收退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写入相关廉洁办案制度,努力建立从源头是治腐的长效机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应从案后查处转向案前预防,做到关口前置。纪检监察人员可以通过旁听案件庭审、找当事人或代理人谈话、访问案件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给案件当事人发放廉洁监督卡等方式,了解违法乱纪的动向,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前介入和处理。

  (二)健全对法官的纪律教育制度。建立长效的学习教育制度,通过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使广大法官增强反腐拒贿的能力,也就是增强自身的免疫力。在思想教育方面,要注重用身边的先进典型和反面案例进行教育引导增强教育效果。当前,有的法官由于办案工作忙,包括一些其他工作人员,对思想教育和纪律有一种不以为然和厌烦心理,可能一边听一边忘,入耳不入脑,认为思想教育天天讲还是老一套,这就要求廉政教育要结合实际,创新教育方式,使广大法官乐于接受。

  (三)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主要通过案件流程管理对案件跟踪进行监督。当前,虽然加强了对审判(执行)案件的监督,但审判监督偏重于案件程序的监督,实行了案件流程管理后,立案庭对案件也加强跟踪管理,通过这项制度监督法官依法办案。

  (四)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也是提高法官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中国,人们习惯地认为,只要在法院工作的人都是法官,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现在全国30多万名法院干警,真正从事审判工作的只有15万左右,占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左右,有许多法院还达不到这个比例。就博州法院来说,254名干警中,有法官资格的仅有134名,除院领导十几名外,真正在审判岗位上的法官还不足一半,仅占干警总数的四分之一多一点,就博州中院来说43名法官,一部分法官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因此,在现有编制内,确定法官员额,减少法官数量,进一步优化法官队伍,把现有法官中的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担当行使审判权的重任。

  (五)健全法官选拔和任用制度。法官是人民法院核心,是直接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人员,其它人员都是为法官的审判工作服务的辅助人员。对法官的选拔、任用、管理应有别于其它人员,标准高、要求严,要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 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

  (六)建立对主审法官考核评价及业绩档案制度。为加强对法官队伍建设,激励法官不断进取,提高驾驭庭审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每年对主审法官的庭审工作进行精细化考核,划定法官庭审水平等级,激励法官争当优秀法官。同时,建立法官审判工作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对每名法官在年内所审理的案件数量、质量、有无错案、上诉、发回重审、改判,是否做到案结事了或出现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等审判工作业绩都认真进行记载并进入个人档案,对法官主审的每个案件进行跟踪管理,使法官的工作业绩做到细化和量化,有据可查。同时,实行对主审法官考任制,可实行三年一考一任,能上能下,打破法官队伍建设中的论资排辈、一劳永逸、不思进取及“上不易、下更难”的常规,使法院法官队伍建设走上一条人人有危机感,有上进心,人人可以通过公平竞争实现自身价值的道路,不断提高法官自身的免疫力和抗腐蚀能力,切实做到司法廉洁。

  (七)健全对法官违纪的惩戒制度。要建立健全法官办错案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易出现违纪的突出问题,出台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这就是在制度上设的“五个高压线”,不论谁敢碰都会被打倒。从今年1月8日公布“五个严禁”以来,到5月6日就有85名干警违纪被除名或调离原岗位。所以,按照制度认真落实有关法官法惩戒的规定,建立、健全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完善既能严肃查处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又能充分保障法官申辩权利的程序。

  (八)推行法官“相对高薪制”。实行法官员额制,减少法官数量,使法官队伍精英化,并适当增加其待遇,是保持法官廉洁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和途径,只有“厚其待遇,隆其地位”才能维护法官的尊荣,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大批优秀法律人才积极参与法官职业的竞争,只有激烈的竞争,才能选拔出优秀的法官。因对法官的素质要求高,法官的工作苦、承担的责任大、对法官的管束严,但法官的收入跟公务员相差不大,法官职业对高素质的人没有吸引力。如不能提高法官的生活待遇,法官队伍的稳定和法官的司法廉洁就不能尽善尽美。  

  总之,法官队伍建设是法院发展的关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必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用“三个至上 ”的指导思想武装法官的头脑,不断提高法官的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只有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来衡量、评价各项工作,廉洁自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把法官队伍建设摆到突出位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的新路子,才有可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格高尚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这是实现法院工作“公正与效率”、“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的前提和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