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加强重点环节监督,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作者:自治区高级法院 纪检组监察室  发布时间:2011-04-30 15:41:41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民法院涉及委托评估、拍卖案件逐年增多,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点环节,公开透明、公正廉洁成为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最近,就如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高院纪检组监察室课题组带着这些问题,对全区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

  一、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至今,全区15个分、中院和石河子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0147件,评估、拍卖案957件(乌、昌、铁路三个中院738件,占总数的77%),执行总标的141425万元,评估值114589万元,拍卖值45260万元(拍卖成交确认价)。其中:已进入评估程序883件,撤评60件(占评估案件的6%),评估完成643件(占评估案件的72%)。已进入拍卖程序258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27%),撤拍51件(占拍卖案件的20%),拍卖成交165件(占拍卖案件的64%;占评估拍卖案件总数的7%)。从相关数据看,全区法院评估、拍卖案件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评估、拍卖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乌昌地区,其余地区总计219件,仅占总案件数的30%。二是一些基层法院因案值小、成本大、时间长等多种原因,多不愿走评估、拍卖程序。评估、拍卖案件占执行案件总数的比例很小。三是部分法院执行案件委托评估、拍卖后,真正进入拍卖程序的案件比例偏少,撤评、撤拍比例偏高。相当部分都是以物抵债、执行和解结案。

  (二)200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施行以后,全区各分、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与审判执行部门相分离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机构。建立评审委员会,把好机构入册质量关。落实监督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但仍有5个分、中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没有与执行部门相分离;个别中院仍采用协商或指定方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个别中院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程序不规范,动态管理不到位;个别中院参加选定评估、拍卖机构人员到场不齐,当事人知情权和执行公开未得到充分保障,监督制度不落实;个别中院未建立单行、规范的评估、拍卖案卷。基层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总体较弱,尚未全面推开。

  (三)此次调研,高院组成5个小组,先后历时12天,对全区15个分、中院、石河子市法院进行专项检查,并抽查18个基层法院。重点检查评估、拍卖工作委托流程、监督方式和实际效果及落实“五个严禁”、“八个必须”、“六个公开”情况。采取听、查、看、召开座谈会与随机抽查案件相结合的方式,分别听取开展评估、拍卖工作自查及所查辖区基层院情况汇报,掌握各地开展和落实情况;召开纪检监察、执行部门、委托机关、当事人及中介机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相关意见和建议;抽查各分、中院和石河子市法院及部分基层院2009年至2010年5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案件中的部分案卷,摸排工作流程动态情况。

  二、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中院未严格落实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与执行机构相分离的规定。目前,乌鲁木齐市中院直接归口纪检监察室负责;吐鲁番中院已交由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兼任主任的技术室负责;中院统管辖区基层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有乌鲁木齐市、克州、博州、克拉玛依市、阿勒泰(标的20万以上报中院审批)等5个法院。基层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多数未与审判执行部门相分离。

  (二)选定入围法院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程序不规范,动态管理不到位。各分、中院和部分基层院都编制了中介机构名册,但绝大部分未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编制名册;未按照先期公告、确定入册条件和评审程序,再由多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综合审查、打分,经初审、公示、复审后确定入册机构的操作规程办事;选择机构名册不按原则程序,绝大部分法院以审委会、院长办公会组织评审确定名册;全区法院普遍存在名册不共享,各自为政自立门户问题,甚至出现曾入围高院的某拍卖公司因职业信誉、道德操守问题被剔除后,却赫然入围下级法院机构名册中;个别中院因多种原因仅选择一个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评估工作,垄断集权缺乏竞争与公平;绝大部分法院未进行年审复查评定,动态管理基本没开展。

  (三)未严格落实公开随机方式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大部分中院都采取了不同形式的随机选择方式,但有3个中院未充分实现随机选择机构的要求,由当事人双方选择或指定。绝大部分基层院仍采用协商或指定的选择方式。

  (四)参加选定评估、拍卖现场到场人员不齐,当事人知情权和执行公开未得到充分保障。大部分法院基本都是在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不在场或不知情下选定,有些还误解为选定现场的公正、公开性体在现场有中介机构代表参与见证即可;对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未到选择评估、拍卖现场的,各法院均未采取事前书面通知并以书面形式将确认结果送达当事人的措施,对评估、拍卖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事项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大部分法院选择现场仅有委托评估、拍卖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干部、中介机构人员或一方当事人到场,执行案件承办人均未通知到场;部分法院存在纪检监察人员不介入、不到场的情况,监督制度不落实;个别法院由纪检监察部门主管委托评估、拍卖实施工作,监督形同虚设。

  (五)未建立单行、规范的评估、拍卖案卷。除克拉玛依、和田中院建立相对规范的独立案卷外,其余各院均未形成单独评估、拍卖案卷且相关材料不全,成卷未做到一案一册一卷。委托评估、拍卖案卷材料及相关执行案卷中,均未按要求建立确认选定机构表,大多以笔录形式,在场人员签名不全,均没有装载高院要求逐案填写的委托评估、拍卖案件登记表;大部分个案材料中都没有装载办理程序中诸如选择机构确认表、评估报告、复议答复、拍卖公告、拍卖会议记录、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个别法院以报告的形式记载多项评估、拍卖事项,并且记录不完善,材料不齐或仅留存1张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现场笔录。

  三、加强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管理监督的对策

  通过调研发现,全区法院在规范实施评估、拍卖工作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全区各分、中院之间工作进展不均衡、贯彻落实规范工作差距大水平不一致。二是绝大部分基层法院落实不到位或没有落实。三是各级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得力、公开透明度缺乏等问题。纠其原因,一是领导重视还不到位,对做好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认识不高。二是负责管理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三是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监管。四是反腐倡廉长效机制建设不到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经济体的不断增多,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所审理和执行的案件中,涉及到评估拍卖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所涉足的领域将会越来越广。做好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不仅是保证案件数质量的提高,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需要,而且是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证。在新形势下,法院在委托中如何有效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把公正与效率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使委托评估、拍卖成为法院的“阳光工程”,亟待需要各级法院认真研究解决。

  (一)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建立评估拍卖工作的长效监督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公布施行后,全区法院及时清理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规定、规则等制度,积极研究探索规律,创新方法,拓展思路,完善和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序规范评估、拍卖工作,使其逐步走向正规。高级法院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实施办法》和《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公开的若干规定》(试行)。伊犁州分院制定了《廉政风险岗位报告》制度,将负责委托评估、拍卖的部门列为一级风险岗位。乌鲁木齐市中院制定了《乌鲁木齐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情况考核表》,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昌吉州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名册制度》,加强对入册机构的审查管理。吐鲁番地区中院制定了《执行重点环节及关键点防范制度》,规范执行行为等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对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可操作性上还要进一步细化和分解。

  (二)在责任落实上下功夫,建立评估拍卖工作的廉政建设体系。全区法院注重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贯彻落实《若干规定》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党风廉政责任“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规定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承办人员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责任条款,将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当中,强化相关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在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落实和追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特别要求分管委托评估、拍卖工作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家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绝不允许个人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家属、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影响干预、插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切实履行“一岗双责”,防范在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发生问题。

  重点环节是违纪违法的重灾区,为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全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转变监督观念,主动出击,经常敲警钟、打预防针,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对违规违纪的人和事要坚决纠正并依纪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理。年初,高级法院在全区法院纪检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司法不公的关键环节入手,重点加强对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监督,安排部署对全区法院开展委托评估、拍卖专项工作进行检查的工作任务。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0年工作规划任务分解中,重点要求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全面落实委托评估、拍卖规定。

  (三)在严格执法上下功夫,加强评估拍卖工作的动态管理。全区各级法院严把申请加入法院评估、拍卖名册机构入口关,落实名册机构的动态管理。遵循先期公告、综合审查、初审公示、复审入围、定期审核等一系列程序规范。不得以审委会、院长办公会代替应有承办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组成评审会履行编制名册的职责。同时,坚持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与执行部门相分离和随机选择机构的原则。在委托评估、拍卖与执行部门设置了一道“防火墙”和隔离带,严防执行部门的人员与委托评估、拍卖机构有不正当的往来,并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解决执行人员与评估、拍卖机构有拉拉扯扯的问题。为更好地体现“三公”原则,增强透明度,挤压“权力寻租”的空间,堵住权力运行“风险点”,全区法院依照由当事人摇号选择中介机构,防止各种人为因素对公正选择的影响,确保随机选择机构在严格的程序和各方面的严格监督下进行。

  (四)在规范程序上下功夫,增强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督透明度。全区各级法院规范参与委托评估、拍卖人员及程序,增强监督透明度。委托评估、拍卖事关当事人利益,各方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进行寻租权力,这对法官来说有着极强的诱惑。公开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按照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该公开的公开,在“阳光”下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切断暗箱操作的途径,解决因遮遮掩掩,让人民群众有合理怀疑的问题。在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时,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全程监督,必须做到审判、执行人员和各方当事人全部到场,到场人员填写登记表格、签字确认随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真实、有效。解决当事人不了解随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的程序问题,也解决对当事人的资产进行委托评估、拍卖但当事人却不知情的问题,避免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

  严格建立健全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案卷,做到一案一卷备查。案卷要装载内部工作流程中如选定机构确认表、现场签名笔录、委托函、案件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并装载委托程序中如评估报告、复议答复、拍卖公告、拍卖会记录、降价报告、成交确认书等有关材料。既可以解决因案卷不健全,台帐不明细,导致对评估、拍卖机构的信息掌握不详,对完成工作的质量年审不切实的问题,又可以以严格的程序要求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执法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