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
情 况 分 析
作者:乌鲁木齐市中院研究室 沙依巴克区法院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1-04-19 17:38:51 打印 字号: | |
  贯彻和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对推进乌鲁木齐市两级法院司法改革,提高司法水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具有积极的影响。本文拟就两级法院近几年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情况作一总结与分析。

  一、乌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有关精神,我市两级人民法院自2005年5月1日以来,结合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先后选任了三批人民陪审员,现共选任人民陪审员207名,其中男性118名,女性89名。少数民族44名。大专以上学历182名。党政机关人员58名,企事业单位工作者59名,科研院校人员15名,离退休人员56名,农民4名,其他职业人员15名。30岁以下9名,31-40岁68名,41-50岁58名,51岁以上72名。人民陪审员在数量上不低于各院一线审判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审判任务的需要。

  目前我市两级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主要是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产生,占陪审员总数的91%,本人申请产生的陪审员仅占总数的9%。两级法院均落实了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制度,陪审费标准均为每一案件30元,。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主要为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未参与简易、立案、执行程序案件的审理。自2005年5月至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为31624件,占两级法院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的70%。

  二、乌市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基本作法和经验

  在司法实践中,市两级法院都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将人民陪审员管理纳入审判庭的日常工作和管理之中。例如:沙区法院根据各审判庭的案件数量和类别,确定人数固定的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理的全过程,鼓励陪审员参与到案件的前期送达、庭审问案、庭后调解、宣判息诉工作当中。并对陪审员实行专业分类与全员轮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由各庭室“随机抽取”陪审员参与案件,即平衡了各位陪审员的工作量,又保证了合议庭组成的公正、公开和透明性,为案件质量做好人员保障。引导陪审员与全院审判趋势相结合,将陪审工作重点放在调解方面,为提高全院案件质量做贡献。新市区法院制定《关于成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的实施方案》、《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为陪审员管理提供具体操作依据和基础,并为每位陪审员建立业绩档案,记录陪审员的工作情况。此外,两级法院还都根据各院的审判需要和目前陪审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状,对陪审员进行了纪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将在今后的选任工作中对陪审员的素质进行严格把关。

  2、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提高案件调解率。近年来,两级法院的审判任务和工作压力都呈现了激增的态势,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各院纷纷将调动陪审员广泛参与法院工作作为解决矛盾的一个方法。沙区法院因案件数量大,故将此项工作在全院各庭室都推进的较为深入和广泛,也确实取得了明显收效。例如:民一庭将陪审员的调解工作深入到社区,多名陪审员积极参与到社区的法制宣传和民间调解工作当中,为法院开展的“双联系”工作做出了贡献。民二、民三庭针对大量受理的集中供热案件、物业合同案件涉及社会面广、群众矛盾突出的特点,鼓励陪审员对案件进行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多方面的调解,利用陪审员对基层群众的了解和普通群众对陪审员的亲切感,成功的调解解决了多起诉讼案件。民二、民三庭还将陪审员的调解功能放大到社区中,对于那些即将发生的群体诉讼,提前介入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调解,主动联系法官和社区司法调解员,形成广泛的社会联动机制,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基层之中、法院之外。少年庭主动将陪审员纳入本庭室的法制调研和宣传队伍当中,让他们更多的参与对少年犯的帮教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行政庭选择具有行政部门工作经验或担任人大代表的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利用他们对行政单位的执法监督作用推进审判工作,一方面增强当事人对合议庭的信任程度,另一方面提高了行政单位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刑庭则切实加强陪审员的审判参与度,要求陪审员在开庭前提早介入案件,分析案情和被告人的特点,体现刑事案件处理全过程的公正、透明,敦促被告人认罪伏法,保证案件质量。此外,沙区法院结合本辖区内双语案件数量较多的特点,专门选任了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优良的少数民族陪审员广泛参与到各类民语各类案件及双语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这些少数民族陪审员的参与不仅保障了少数民族当事人用本民族语言参加诉讼的权利,也监督了法院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立场上公正执法的情况,增强了各族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有力地促进了法院的司法公正,增强了司法权威。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下,法院审判工作更加贴近民情民意,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增强了社会对法院裁判的认同感,使法院的案件质量不断提高。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上访、上诉率较其它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同类案件低,而调解率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则较其它同类案件高。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当然,目前我市两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1、陪而不审现象仍然存在。尽管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了众多的案件,从数量上起到合议庭的补充作用,但法律赋予陪审员与法官的同等权利却没能得到充分行使。其主要原因是:(1)对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地位、作用等,尤其是对陪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足。司法实践中法官大多在开庭前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的时间和地点,对法律规定的陪审员享有的查阅案件材料、参与调查案情的权力没有重视和落实,使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对案件不可能有深入的了解,影响了其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和合议庭上发表意见。有的人民陪审员存在追求新鲜的心理,待到新鲜感过去,就显得心不在焉,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责任心。(2)对法律业务不熟悉。审判活动对法律专业性要求较高,而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普遍缺乏,虽然经过集中培训,但庭审驾驭能力不足,不少陪审员在评议时只依据常理和道德做出判断或随大流发表意见。有的陪审员由于自身法律的不熟悉,不敢表态或者人云亦云,甚至根本不参加合议,造成陪审员的权力弱化,形成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局面。

  2、陪审员素质有待提高。陪审员缺乏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个别陪审员不能按时参加陪审,造成当事人和法官等陪审员开庭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陪审员甚至忘记了开庭,使审判工作不能顺利进行,还有的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陪审却不及时通知法院,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陪审员开庭时不遵守法庭纪律,开庭接电话、注意力不集中、用语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

3、陪审员对案件的参与程度和范围有所局限。虽然两级法院一直强调陪审员要主动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但部分陪审员仍然只限于坐堂庭审,缺乏对送达、调解等工作的参与热情,弱化了陪审员对案件整体情况的监督作用。

  为提高陪审员的工作效率,更好的促进审判、实现监督、发

挥陪审功能,适应法院审判工作注重调解的大趋势,今后的陪审员工作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1、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意识。保证陪审员在合议阶段能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与意见,真正发挥陪审员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

  2、注重陪审员业务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的业务培训制度。除定期进行集中培训外,更要在平时注重加强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向陪审员发放一些司法信息资料及办案手册,给陪审员们学习法律知识创造条件,营造浓厚的学习气氛。同时拓宽学习途径,多为陪审员提供和创造学习培训的机会,作为办案法官要对案件审理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庭审程序、审理要点向陪审员多作讲解,引导其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多邀请陪审员参加业务研讨会、案件讲评会,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等,尽快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水平和庭审的驾驭能力。

  3、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根据陪审员的职业特点、专业特长和在职情况,对陪审员进行分类使用,按照案件类型对陪审员进行使用,尤其让有专业特长的、从事教育工作的和退休人员充分发挥作用,保障陪审工作的质量。实行考勤制度和请销假制度,严格对陪审员的日常管理。

  4、完善陪审员的监督与考核机制。一是把案件质量列入对陪审员工作的考核。二要通过制度的约束,强化陪审员按时参加陪审的责任意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履行职务或拒绝履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对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完成的陪审工作量化考核,定期进行综合测评,并将考核结果备案。

  5、督促陪审员更多的参与到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调解工作之中,并将陪审员参与办理案件的调撤率、送达率、法制宣传工作及论文调研任务的完成情况均进行统计,以此作为判断陪审员工作的重要参考。

  6、营造有利于陪审员工作的司法环境。一是要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在加强宣传同时,悉心征求意见,争取有力的支持。二是要加强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民主氛围建设,尊重陪审员合法、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要就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多作分析和总结,以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正如贝卡利亚在几百年前所指出的那样 :“优秀的法律应当为主要法官配置一些随机产生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陪审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情感做出判断的物质,较之根据见解做出的判断的学识要更可靠一些”。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人们需要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活动,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了解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标准,了解法官的行为准则以及诉讼程序的运作机制。来自于公众的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审判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充分反映社会的意见和要求,不仅扩大了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活动全过程的渠道,也拓展了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认识范围,促进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在客观上形成了人民对法院行使司法权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和功能,只有不断完善和规范陪审员的工作和管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价值功能,弘扬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 (执笔人:邓筱伟 胡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