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伊犁州直法院“法官进百企”活动调研报告
作者:伊犁州分院 课题组  发布时间:2011-04-19 17:27:00 打印 字号: | |
  为实现2010年自治州党委工作会议提出的“坚定不移地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实现更大突破”的奋斗目标,进一步强化法院和法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紧围绕自治州党委中心工作,不断增强“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为自治州优势资源转换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及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4-6月,州法院组织州直法院系统开展了“法官进百企”调研活动。

  这次调研活动的重点对象是:入驻本地的国内500强企业和规模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本地有影响、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涉诉案件较多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州院和各县(市)法院各选择10家以上企业,采取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展开调研。调研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涉及法律问题和依法维权情况、企业对所在地执法状况的评价、企业对法院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等方面的要求问题。截止5月底,“法官进百企”调研活动已顺利完成,州直两级法院共走访企业115家,州法院和各县(市)法院领导都带队开展了调研。现将这次调研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经营的现状

  (一)入住大企业大集团的投资项目大多处于前期投入过程中。目前国内500强企业已有110余家入住州直各县市,投资项目主要涉及煤化工、水电、矿业开发等,投资规模大、项目新,发展态势好、后劲足。但是大多数企业均在建设当中,建设周期少则3年,多则10多年,目前尚未形成规模效益、税收效益和就业效益。如入驻新源县的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目前年产带钢80万吨,计划五年后达到500万吨,可创利税3亿元,提供11000个就业岗位。庆华集团2009年3月落户伊宁县,正在建设年产55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为主体工程的工业园,计划总投资278亿元,2011年7月1日建成投产,整个煤制气项目建成后,年工业产值将达到160亿元,上缴税收近25亿元,直接或间接创造就业岗位超过3万人。入驻察布查尔县的大企业大集团有7家,投资项目17项,投资总规模超过千亿元,但均在项目审批和前期投入阶段。如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汶(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00万吨矿井项目,计划投资25.9亿元,该项目2009年已启动,计划三年完成建设;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新疆能源有限公司的伊南煤制气项目,投资规模237亿元,已批准建设,建设周期10年。 

  (二)本土传统企业生产效益不均。本土传统企业多集中在制酒、制糖、食品加工、纺织、养殖等领域,是目前我州的支柱型产业,解决了我州的大部分税收和就业问题。如新源县肖尔布拉克酒业,拥有固定资产7800万元,流动资产4800万元,总资产达2亿元, 公司现拥有两个白酒生产基地,年产优质白酒1万吨, 共有员工280余人,销售总量占全疆白酒工业第二位,是纳税额度名列伊犁企业前五强的唯一一家民营企业。新疆伊犁巴口香实业公司,也是一家民营企业。2003年成立以来,主要经营巴口香牌冷鲜肉,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1.7亿元。奎屯国宸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由原奎屯市机械厂破产重组而成的机械制造企业,现有员工230余人。公司拥有资产3734万元,主要经营:包装桶、农机具、石油机械、金属机构、教学用模型及教具、桌椅、工程塑料、生物可降解塑料产品开发等。公司年平均产值在2500—3500万元,被伊犁州政府评为“50强私营企业”。

  但受金融危机、产业调整、融资困难等因素的影响,一些传统企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困难。如2009年,位于昭苏县的伊犁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新疆康尤美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昭苏油脂有限公司、新疆天山西部林业局昭苏林场、昭苏金丰粮油购销公司、昭苏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企业经济效益不景气。尤其是伊犁州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昭苏分公司,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为加大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该公司实施的城乡农网改造工程,因负债过高,收入缓慢,企业效益出现了负增长;新疆天山西部林业局昭苏林场因国家为了保护天然林,对天山西部天然林区下达了禁伐令,导致经济效益不佳、甚至出现亏损。

  二、企业涉诉案件及其问题分析

  通过对企业涉诉案件情况统计分析,合同纠纷是企业涉诉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2009年,州直法院受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6391件,审结6369件,调解案件 2275件。其中审结各类涉企合同案件1564件,占各类合同案件总数的24.56 %。在各类涉企诉讼纠纷中,企业合同纠纷在案件类型上呈现出相对集中的情况。其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194件、建设工程合同172件、劳务合同纠纷404件、房地产经营开发115件、承揽合同204件,劳动争议475件。从总体情况看,除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案件所占比例较小。

  (一)新建企业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较老企业多。其主要原因是,新建企业的基建项目较多,各种形式的转包、分包问题严重。这些基建项目一般对外发包给一些有资质的公司,而承包方又通过内部承包的名义转包、分包给项目经理或没有资质的一些小包工头。目前,这种挂靠关系在建筑、运输等行业中大量存在。内部责任承包方式本来是合法的,但这种内部责任承包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部承包的承包机构是属该企业的下设机构,其所属人员与该企业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二是这种内部承包并不改变该企业作为施工工程的承包人必须直接参与工程的施工管理,对建设单位承担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而多次转包往往不具备这些要件。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同时,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健全,给法院带来不少难题。

  (二)群体性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群体性纠纷增加,是法院近年来受理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这在企业涉诉案件中也有较为明显的反映,主要集中于买卖合同、供水暖电合同和劳务合同纠纷以及土地纠纷方面。例如新源县某淀粉厂68人购销合同纠纷、某公司39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某热力公司供暖合同纠纷等。该类案件不仅直接涉及到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涉诉民营企业的发展甚至生存,稍有不慎就极易诱发不稳定事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应当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承包合同的部分,优先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并监督工程承包人将此款交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共同申请施工许可后方能开工。但由于违规转包、分包,加之职能部门监督不力,该项制度很难得到真正落实。2009年,驻尼勒克县某公司某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约346万元,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项目部拖欠民工工资约51.6万元。这两起群体性投诉纠纷,涉及农民工达586人。

  (三)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且适用法律困难。新类型案件大量出现,是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结果。这类案件由于面临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空白,法院备感困难。这些反映了企业和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而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相对粗疏与滞后时所面临的窘境。如疆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有的利用其优越地位违规转包、分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履行的不确定因素,也增加了建设工程领域政府监管的难度。同时,给法院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四)重点企业涉诉不多但有上升趋势。据统计,入驻州直的大企业、大集团和重点企业涉诉案件不多,仅占企业涉诉案件的18.3%,主要集中在发包工程的承包人与农民工之间的劳务工资报酬纠纷方面,但不能排除今后案件多发的可能。因为普遍存在的项目转包、分包,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形式不规范、内容瑕疵,一些员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不愿缴纳保险金等问题,将会埋下诉讼纠纷的隐患。 近年来,伊宁市大规模开发房地产,涉及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比较多,房地产公司涉诉案件有增无减。

  (五)因违约引发的诉讼比率较高。通过司法统计分析,涉企案件中,大多数为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判决被告违约的达到60%以上,因故意违约引发的纠纷呈上升趋势。一方面反映了一些企业信用缺失、唯利是图;另一方面也说明当前法律规定对违约行为制裁的力度不够,某些情况下违约甚至比履约对企业更有利可图。这也是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违约成本及处罚力度不大所产生的必然现象。

  三、企业涉诉案件原因分析

  (一)企业自身原因

   1、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产品质量问题。一些企业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往往随意降低成本,以次充好,致使产品质量不达标,从而引发纠纷;二是不严格履行合同造成违约。而民营企业的合同违约问题,在买卖合同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一些企业往往因为种种原因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拖欠款项,从而引起诉讼,有的甚至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而实施合同欺诈。

  2、法律意识淡薄。这个问题突出表现在民营企业中,一是运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差。一些民营企业不注重运用法律规则进行业务交往,交易过程过于简单,轻易相信对方当事人,风险意识、预防意识不足,最终导致涉诉纠纷;二是违法经营现象比较突出。如建筑行业上的层层转包、只讲效益不讲质量、合同欺诈等;三是投资经营缺乏法律的有效指导。部分投资者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行业习惯和市场行情不了解,导致经营决策失误,企业陷入困境。而国企基本上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其内部均设有专门负责企业合同审查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如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有专业人员审查合同,中粮屯河新源糖业有限公司10万元以上的合同都由总公司的法律顾问处给予审核提出建议。

   3、内控管理不规范。在民营企业中,这类问题也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监事会对公司的内控监督职责基本没有履行,公司高管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和股东知情权被剥夺的现象屡见不鲜;二是内部缺乏制度化的管理。企业普遍存在只注重生产经营,轻视管理制度建设的问题,在引进技术、选人用人、奖惩制度等方面随意性较大,业务流程管理混乱,企业对业务往来情况掌握不清,根本无法预防中饱私囊问题的发生;三是民营企业财务制度不完善。在一些企业中,分工不明确,会计和出纳常由一个人担任,且任人唯亲,导致内部财务管理混乱。

  (二)法院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审理涉企案件时,法院自身也存在诸多不足。如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大局,主动服务企业的意识不强;如何“能动司法”更好地为企业排忧解难,办法措施不力,方式方法不活;在办案中追求法律、政治、社会效果“三个统一”不够;司法效率不高、司法不公、久拖不结、久拖不执和“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1、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影响。目前,伊犁市场经济发展中还存在许多不规范不完善的地方,导致经济活动中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操作现象普遍存在。与此同时,企业改制、产业结构调整、不良资产剥离等特殊经济现象和不平等竞争、不诚实守信的负面作用,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各类企业的良性发展。

  2、相关立法滞后的影响。毋庸讳言,我国立法相对社会经济发展显得相对滞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活动的负面影响也就随之而来。

  3、行政管理方面的影响。近年来,随着自治州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方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与此同时,不可避免地引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另外,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不力和不规范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4、贷款难问题的影响。目前,各级金融机构为强化对贷款风险的防范,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特别有限。我州尚未建立起一个健全的担保体系,现有的信用担保服务机构也远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担保需求,民企信贷担保问题成为一个难解的结。因此,不少民营中小企业被迫把地下钱庄、拖欠贷款等非正式融资渠道、非正当融资手段作为补充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

   四、关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企业要加强管理依法经营

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将影响到自治州区域经济能否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面对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这一大好契机,企业要在用足用活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正确运用政策法规,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依法经营,减少涉诉纠纷。企业要靠诚信树形象,加强内部管理,促进规范高效运作。特别要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让企业走上知法,守法,用法的良性发展轨道。             

  (二)政府要充分发挥好宏观调控作用

过去一个时期,自治州企业发展的势头不够强劲,除了“2.5”、“7.5”事件的影响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尚未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如政企不分,对企业管得过死、统得过多,致使企业缺乏自主经营、创新发展的空间。因此,要从根本上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将监管职能转变为服务职能,将行政命令转变为帮扶解困,想企业发展之所想,谋企业发展之所谋,充分发挥好宏观调控作用,科学决策,积极引导,做好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搭建“爱企、护企、帮企”平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对涉企服务相关行业的建议

企业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帮助。针对调研中一些企业反映的优惠政策不尽落实、办事效率不高、检查多、评比多、摊派多、罚款多等问题,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为突破口,要把思想统一到州党委、州政府“大企业、大集团”发展战略上来,为企业热情服务,为企业排忧解难。如劳动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足额预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督促企业与工人签订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引进和组建地方银行,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政府法制部门应深入研究企业发展现状,及时制定保障企业宽松发展的政策法规;用足用好对口支援的资金和项目,以带动一方经济进入良性发展轨道;环保部门应严把环评关,严格企业环保准入门坎,确保伊犁河谷绿水青山不被污染。

  五、法院服务企业发展的思路和措施

当前,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如何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院要围绕构建“回应型”、“服务型” 的战略目标,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积极有效地开展“能动司法”。

  一是坚持公正原则,树立具有大局意识的裁判价值观。民商事案件审判,向来以保护个体利益为价值追求。在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背景下,法官更应当着力于保证社会整体利益,通过个案规范市场行为,彰显社会的普遍价值和行为规范。因此,法院保障区域内企业发展,绝非滥用公权为地方优势产业撑保护伞,而是把企业作为司法服务的直接受众,将司法的能动性作用于在区域内创建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繁荣的法治环境和经济秩序。同时,法官还应当是保障国家、区域政策有效性和稳定性的政治活动参与者。法官应当通过裁判活动,支持当地党委、政府关于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助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二是做实诉前服务,帮助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法律对法院职能定位的框架内,将诉讼的前沿阵地朝审前环节推进,通过个别走访、定期召开座谈会、法律宣传、诉前调解、法官进企业调研等系列活动,加强法院与企业特别是关乎国计民生企业的交流沟通,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法律服务,依法引导经营,帮助防范法律风险,建立以保护企业交易安全和创新能力为核心的风险防范机制和维权机制。

  三是延伸服务职能,帮助企业消除“经营危机”。如当企业处于经营危机时期(业务量下降、资金周转出现障碍),银行往往通过破产拍卖等方式收回部分贷款。法院应在处理纠纷中,通过与银行、企业之间的协调,消除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不信任感,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寻求发展的新生。

四是稳妥处理涉企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企业涉诉案件往往会引发大量劳资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甚至会牵涉到一系列诸如劳动保障等隐性连锁纠纷。对于涉及骨干企业尤其是大企业、大集团在重点工业项目、重点基础产业、社会事业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清算、企业破产等案件,州直法院要实行立案、审理、执行“一条龙”服务,做到专案专办,特案特办。对生产、经营急需而又符合法律条件的,可经企业申请先予执行,保证生产经营;坚持既注重公平保护,又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兼顾原则;对资金暂时周转困难,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采取“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措施,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尽量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努力做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并重,双方互利共赢。法院审判工作要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格局中来谋划,在“裁判案件”向“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的职能转变过程中“能动司法”。

  五是解企业所难,真正成为企业的“贴心人”。对困难企业采取帮扶措施,与困难企业负责人及职工代表座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法律角度理顺合同关系。加大对困难企业的司法救助力度,对涉诉困难企业适时推出司法援助措施,实行诉讼费减、免、缓政策,千方百计地减轻企业负担,缓解企业的生存压力,让诉讼经验和能力欠缺、经济确有困难的企业打得起官司,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是加大调解力度,发挥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作用。法院审判工作要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格局中来谋划,在“裁判案件”向“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的职能转变过程中“能动司法”。以“综治维稳工作中心”为平台,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努力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切实将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强化执行和解工作力度,鼓励诉讼各方企业以分期履行和“债转股”等方式达成和解,努力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从对立走向合作,争取双赢。

  七是进一步延伸“法官进企业”活动。继续开展以“服务企业、促进发展”为主题的走访企业活动,定期分析、帮助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重点对企业容易引发诉讼的相关问题提供前瞻性的意见。设立法律服务邮箱,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不定期举办针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班,提高企业依法经营、自我维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