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木乃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当庭判决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赔偿被害人家属28万元。
2010年12月11日凌晨2时16分,被告人董某醉酒后超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吉木乃县托普铁热克镇团结南路绿园蔬菜水果商行门口处时,将正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被害人江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吉木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董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公安机关已经查明的事实,吉木乃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因案施调,对症下药。考虑到该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主审法官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找到双方症结所在,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帮助当事人懂法明理,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法官的耐心引导,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董某赔偿受害人家人28万元,并可立即全部履行。董某因此也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