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奇台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未成年人因过分迷恋网络而引起的盗窃犯罪案件,分别判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0年8月19日早上,李某像往常一样准备去上班,可发现停放在家门口的红色精通天马牌二轮摩托车不见了,于是向奇台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几天,被告人吴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交代了自己在2010年8月19日凌晨两点盗窃李某摩托车的事实,同时还供述了自己在 2010年7月23日凌晨4时左右,伙同被告人王某窜至奇台县奇台镇美居苑一号小区四号楼,盗窃停放在二单元门口的一辆枣红色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后将其变卖用于上网消费的事实。经鉴定,红色精通天马牌二轮摩托车价值1800元,枣红色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价值3500元。
奇台法院审理中发现,吴某和王某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人在网吧玩网络游戏相识。被告人吴某自小父母离异,跟随父亲生活,平日父亲对吴某教育方式简单粗暴,缺乏耐心,经常打骂吴某,致使吴某得不到家庭的温暖,对自己的生活缺乏自信。于是,他大部分时间都沉迷于网络,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而不能自拔。被告人王某家境贫寒,其父亲是个双眼失明的残疾人,小学没有读完就长期在外漂泊,靠打零工维持生活,沾染上网络游戏后也不能自拔。法院在得知两个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境况及成长经历后,法官们本着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耐心地给被告人吴某和王某做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重树信心,重新做人。
法院考虑到以下情节:被告人吴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同案犯,有自首和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被告人吴某、王某盗窃的次数、金额、盗窃赃物已返还或退赔给被害人等案件事实,结合被告人吴某、王某的主观恶性、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网吧容留未成年人上网导致的未成人犯罪问题不容忽视,在治理未成人的网瘾问题过程中,需要多管齐下,取得学校、家长及社会力量的重视和行政执法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避免未成年人因迷恋网络游戏而误入歧途。